关于开展常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4-10-12
[摘要]  为进一步提升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为

  为进一步提升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为所有在我市范围内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处于在监状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具体实施市区(天宁、钟楼)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溧阳、金坛、武进、新北、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是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量化核查后作出的评价,量化核查分值满分为100分。施工企业核查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行为管理及现场安全管理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监理企业核查由安全生产监理基本条件、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监理工作成效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的量化结果每季度更新一次,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安全动态核查”模块中录入核查对象上季度的相关动态核查量化结果信息;被动态核查的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项目端页面进行查看,如对动态核查量化结果信息存有异议,应当于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之前完成复核并在“安全动态核查”模块中确认最终动态核查量化结果信息。

  五、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或终止施工的,应对该季度(以项目中止或终止监督告知书日期为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如长期中止的,项目在中止期内不再进行动态核查。

  六、企业每季度最终核查量化结果信息由本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核查量化结果的算数平均值计算得出。

  七、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安全动态核查情况作为开展企业信用考核、差别化监管、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依据。

  八、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常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核查进行评估并调整完善,保障动态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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